-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抗震鑒定,應檢查抗震墻厚度和間距、墻體砌筑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和砌筑質量、縱橫墻交接處連接做法、構造柱和圈梁設置、門窗間墻局部尺寸、樓屋蓋連接構造等;有女兒墻及出屋面煙囪時,尚應檢查出屋面高度及拉結措施。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不宜超過表 3.2-1 的限值。
- 房屋的層高不宜超過表 3.2-2 的規(guī)定。
表 2.3.2-1??? 砌體房屋總高度和層數限值限值
墻體類別 |
最小墻厚(mm) | 烈????????? 度 | |||
7 | 8 | ||||
高度(m) | 層數 | 高度(m) | 層數 | ||
實心磚墻、多孔磚墻 | 240 | 7.2 | 2 | 6.6 | 2 |
小砌塊墻 | 190 | 7.2 | 2 | 6.6 | 2 |
多孔磚墻蒸壓磚墻 | 190
240 |
6.6 |
2 |
6.0 |
2 |
空斗墻 | 240 | 6 | 2 | 3.3 | 1 |
注:房屋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墻的 1/2 高度處。
表 2.3.2-2??? 砌體房屋層高限值(m)
墻體類別 |
最小墻厚(mm) |
房屋層數 |
烈????????? 度 | |
7 | 8 | |||
實心磚墻、多孔磚墻 |
240 |
1 | 4.0 | 3.6 |
2 | 3.6 | 3.3 | ||
小砌塊墻 |
190 |
1 | 4.0 | 3.6 |
2 | 3.6 | 3.3 | ||
多孔磚墻蒸壓磚墻 | 190
240 |
1 | 4.0 | 3.6 |
2 | 3.3 | 3.0 | ||
空斗墻 |
240 |
1 | 3.6 | 3.3 |
2 | 3.0 | — |
注:二層房屋的層高指一層或二層的層高,一層層高為室外地面到一層屋面板的高度。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外觀和質量,應按表 3.3-1 進行檢查。承重的空斗墻體砌筑方式應按表 2.3.3-2 進行檢查。
表 2.3.3-1??? 房屋外觀和質量
項目 | 要求 | |
墻體 |
一般部位 | 不空臌、無嚴重酥堿和明顯歪閃 |
支承梁或屋架的墻體 | 無豎向裂縫 | |
承重墻、自承重墻及其交接處 |
無明顯裂縫 |
|
樓屋蓋 |
木樓、屋蓋構件 | 無明顯變形、腐朽、蟻蝕和嚴重開裂 |
混凝土樓、屋蓋 | 僅有少量微小開裂或局部剝落,鋼筋無明顯露筋、銹蝕 |
表 2.3.3-2??? 承重空斗墻體的砌筑方式
項目 | 要求 | |
砌筑方法 |
一般部位墻面 | 應采用一斗一眠砌法 |
設置配筋磚圈梁處 | 采用兩皮眠磚實砌 | |
沿墻面水平方向 | 每隔一塊斗磚砌一塊丁磚 | |
縱橫墻體豎向連接處 | 不得有豎向通縫 | |
實砌部位與空斗墻面連接處 | 應相互搭砌 | |
砌筑砂漿 | 不得采用非水泥砂漿 |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墻體的整體性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墻體布置和連接要求應符合表 3.4-1 的規(guī)定。
- 既有砌體結構構造柱的設置要求應符合表 3.4-2 的規(guī)定。
表 2.3.4-1??? 墻體布置和連接要求
項目 | 要求 | |
墻體平面布置 | 在平面內應閉合 | |
縱橫墻交接處 (未設構造柱時) |
橫向截面 | 應無煙道、通風道等豎向孔道削弱 |
砌筑方式 | 應咬槎良好,嚴禁采用直槎 | |
7 度時各類墻體房屋 |
應沿墻高每隔 750mm 設置 2 根直徑為 6mm 的拉結
筋,每邊深入墻內的長度不宜小于 750mm 或伸至門窗洞邊 |
|
突出屋頂的樓梯間 |
表 2.3.4-2??? 砌體房屋構造柱設置要求
墻體類別 |
最小墻厚
(mm) |
房屋層數及烈度 |
設? 置? 部? 位 |
|
實心磚墻多孔磚墻 |
240 240 |
8 度一、二層 |
房屋外 |
橫墻間距超過 9m 大房間,橫墻與外墻
交接處 |
-- | 隔開間橫墻與外墻交接處;樓梯間四角 | |||
多孔磚墻蒸壓磚墻 | 190
240 |
7 度二層,8 度一層 |
墻四角 | 橫墻間距超過 7.2m 大房間,橫墻與外
墻交接處 |
空斗磚墻 | 240 | 8 度二層 | 隔開間橫墻與外墻交接處;樓梯間四角 |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圈梁布置及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 現澆和裝配整體式樓、屋蓋可不設圈梁。
- 圈梁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或配筋磚圈梁,相同位置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可代替配筋磚圈梁。
- 砌體房屋圈梁設置應滿足表 3.5 的要求。
表 2.3.5???? 砌體房屋圈梁設置要求
圈梁種類 |
墻 |
類 |
烈 | 度 | |
7 | 8 | ||||
配筋磚圈梁 |
所有縱橫墻 |
基礎頂部,每層樓、
屋蓋(墻頂)標高處 |
基礎頂部,每層樓、屋蓋(墻頂)
標高處,層高中部 |
||
鋼筋混凝土圈梁 |
外墻和內縱墻 | 每層樓、屋蓋(墻頂)標高處 | |||
內橫墻 |
— |
同上;
隔開間設置,且間距不應大于 6 m; 構造柱對應位置 |
- 混凝土圈梁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 應采用封閉的現澆混凝土圈梁,圈梁位置與樓、屋蓋宜在同一標高或緊靠板底;
- 小砌塊墻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50mm,其他各類墻體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20mm;
- 縱向配筋不應少于 4 根,7 度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8 度時不應小于10mm。
- 配筋磚圈梁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 高度不應小于兩皮磚,小砌塊墻在該位置處臥砌不少于兩皮普通磚,砌筑砂漿強度不宜低于 M5;
- 7 度時,縱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6mm 且不少于 2 根;8 度墻厚小于等于
370mm 時,縱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8mm 且不少于 2 根,墻厚大于 370mm 時,縱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8mm 且不少于 3 根;
- 圈梁縱筋在墻體轉角、交接處應搭接。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空斗磚墻體臥砌為實心磚墻的部位,應滿足下列要求:
- 轉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距墻體中心線不小于 300mm 寬度范圍內墻體。
- 室內地面以上不少于 3 皮磚、室外地面以上不少于 10 皮磚標高處以下部分墻體。
- 樓板、龍骨和檁條等支承部位以下通長臥砌 4 皮磚。
- 屋架或大梁支承處沿全高,且寬度不小于 490mm 范圍內的墻體。
- 壁柱或洞口兩側 240mm 寬度范圍內。
- 屋檐或山墻壓頂下通長臥砌 2 皮磚。
- 配筋磚圈梁處通長臥砌 2 皮磚。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樓、屋蓋的整體性連接,應滿足下列要求:
- 樓蓋、屋蓋構件的最小支承長度應符合表 3.7 的規(guī)定。
表 2.3.7???? 樓蓋、屋蓋構件的最小支承長度(mm)
構件名稱 |
現澆
樓板 |
預應力圓孔板 |
木屋架
木梁 |
對接木龍骨
木檁條 |
搭接木龍骨
木檁條 |
||
支承位置 | 墻 | 墻 | 混凝土梁 | 墻 | 屋架 | 墻 | 屋架、墻 |
支承長度 | 120 | 80 | 60 | 240 | 60 | 120 | 滿搭 |
連接方式 |
— |
板端鋼筋
連接并灌縫 |
板端鋼筋
連接并灌縫 |
木墊板 |
木夾板
與螺栓 |
砂漿墊層、木
夾板與螺栓 |
扁鐵、扒釘 |
- 預制板板端支承處應有坐漿;預制板縫應用細石混凝土填實,板面應有水泥砂漿面層。
- 砌體結構中木結構樓面及屋面整體性應符合本指引木結構相關要求。
- 木樓、屋蓋各構件之間應采用榫卯、螺栓、扒釘、圓釘、鐵絲等可靠連接。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的局部尺寸要求應符合表 3.8 的規(guī)定:
表 2.3.8???? 房屋局部尺寸的要求(m)
項目 | 7 度 | 8 度 |
承重的門窗間墻最小寬度、 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0.8 |
1.0 |
非承重的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0.8 | 0.8 |
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0.8 | 1.2 |
- 既有砌體結構房屋非結構構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后砌隔墻與兩側墻體應有拉結,墻頂尚應與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間有拉結措施。
- 出入口處的煙囪、女兒墻等易倒塌構件應有錨固或防倒塌措施。
-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體。
-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當加固難度過大或加固費用較高時,宜進行拆建或改造:
- 墻體嚴重歪閃。
- 出現寬度超過 5mm 的豎向承壓裂縫或受剪裂縫。
- 空斗墻體采用五斗一眠或更多斗磚的砌筑方式。
2.4???? 混凝土框架結構鑒定
- 既有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抗震鑒定時,下列薄弱部位應重點檢查:
- 應檢查局部易掉落傷人的構件、部件。
- 應檢查梁柱節(jié)點的連接方式及不同結構體系之間的連接構造。
-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拉結是否可靠。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 梁、柱及其節(jié)點的混凝土僅有少量微小開裂或局部剝落,鋼筋無露筋、銹蝕。
- 填充墻無明顯開裂或與框架脫開。
- 主體結構構件無明顯變形、傾斜或歪扭。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框架結構宜為雙向框架,裝配式框架宜有整澆節(jié)點,8 度時不應為鉸接節(jié)點。當不符合時應加固。
- 結構體系宜符合下列規(guī)則性的要求:
- 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宜大于寬度,且不宜大于該方向總長度的 30%;
- 立面局部縮進的尺寸不宜大于該方向水平總尺寸的 25%;
- 樓層剛度不宜小于其相鄰上層剛度的 70%,且連續(xù)三層總的剛度降低不宜大于 50%;
- 無砌體結構相連,且平面內的抗側力構件及質量分布宜基本均勻對稱。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結構布置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框架應雙向布置,框架梁與柱的中線宜重合。
- 梁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 200mm,且不宜小于柱寬的 1/2;梁截面的高寬比不宜大于 4;梁凈跨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 4。
- 柱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 300mm,圓柱直徑 d 不宜小于 350mm,柱凈高與截面高度(圓柱直徑)之比不宜小于 4。柱截面長邊與短邊的邊長比不宜大于 3。
- 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 600mm。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梁柱的材料強度和配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梁、柱實際達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7 度時不應低于 C13,8 度時不應低于 C18。
- 梁頂面和底面的通長鋼筋不應少于 212。
- 梁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梁兩端在梁高各兩倍范圍內的箍筋間距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8 倍箍筋直徑和 150mm 較小值。
- 框架中柱和邊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不應小于 6%;框架中角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不應小于 0.8%。
- 在柱的上、下端,柱凈高各 1/6 的范圍內,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間距不應大于 200mm。
- 凈高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磚填充墻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8 倍箍筋直徑和 150mm 較小值。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磚砌體填充墻、隔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砌體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應與兩端的墻或柱有可靠連接。
- 填充墻的厚度不應小于 180mm;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4;填充墻應嵌砌于框架平面內。
- 填充墻沿柱高每隔 600mm 應有 2 根直徑 6mm 的拉結鋼筋伸入墻內,伸入墻內長度不應小于墻長的 1/5 且不小于 700mm。
- 墻頂應與框架梁緊密結合,當墻高大于 5m 時,宜在墻高中部設置連系梁與柱連接;對于長度大于 6m 的粘土磚墻或長度大于 5m 的空心磚墻,墻頂與梁應有連接。
- 既有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應分別符合下列規(guī)定:
- 現有結構構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長度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 承重的門窗間墻最小寬度和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及支承大于 5m 大梁的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距離不宜小于 0m;
- 非承重的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不宜小于 8m;
- 樓梯間及門廳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在磚墻轉角處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
490mm;
- 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和水箱間等小房間,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4。
- 非結構構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當不符合時位于出入口或臨街處應加固或采取相應措施:
- 隔墻與兩側墻體或柱應有拉結,長度大于 1m 或高度大于 3m 時,墻頂還應與梁板有連接;
- 無拉結女兒墻和門臉等裝飾物,當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低于 4 且厚度為
240mm 時,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對整體性不良或非剛性結構的房屋不應大于 0.5m;對剛性結構房屋的封閉女兒墻不宜大于 0.9m;
- 出屋面小煙囪在出入口或臨街處應有防倒塌措施;
- 鋼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懸挑構件應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
- 懸挑樓層、通長陽臺,或房屋盡端有局部懸挑陽臺、樓梯間、過街樓的支撐墻體,或與獨立承重磚柱相鄰的承重墻體,應提高有關墻體承載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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