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運專線聲屏障采購合同書范本

2012年12月14日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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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客專聲屏障采購合同一、合同協(xié)議書招標編號: XXX 合 同 號: 買 方: XXXX有限公司 賣 方: XX有限公司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

XX客專聲屏障采購合同
一、合同協(xié)議書
招標編號: XXX
合 同 號:
買 方: XXXX有限公司
賣 方: XX有限公司
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賣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XX包號(項目編號:XX)物資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詞及術語與以下涉及的合同條款中定義的名詞及術語意義相同。
2.本合同協(xié)議書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標通知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訂貨明細表;
(5)技術規(guī)格書;
(6)投標文件(含經評標委員會接受的澄清和補充資料);
(7)招標文件;
(8)本合同其他條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應相互補充和相互解釋,在不明確或矛盾時,應按以上順序在先者為準。
3.本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XXX元整(小寫XXX 元),(含各類稅費)。合同數量 XXX 平米(暫定),單價 XXX元/平米,以甲、乙雙方核定確認的實際供貨數量進行結算。
4.賣方保證按合同規(guī)定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資,買方保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5.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以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作為補充。
6.對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兩 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五 份,買方執(zhí) 兩 份,賣方執(zhí) 兩 份.
,XX公司 一 份。
8.本合同自 XX 年 X月 X 日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雙方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附件:
買方全稱:XX 賣方全稱:XX
XX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1 銀行賬號: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人:
電 話: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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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條款
1.定義
在合同中,有關名詞和術語按下列解釋:
1.1“合同”指買方和賣方之間達成的中標合同,包括合同協(xié)議書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對賣方與買方都具有約束力。
1.2“合同總價”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
1.3“物資”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訂貨明細表中規(guī)定的一切物資。
1.4“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等伴隨服務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1.5“買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賣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1.6“賣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買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1.7“施工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具體使用合同物資的單位。
1.8“建設項目”指投標人須知中所指的招標項目,具體項目名稱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1.9“監(jiān)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作為合同物資到達施工現場驗收單位之一。
1.10“賣方代表”指賣方委派的負責與買方等相關單位聯(lián)系的人員,具體人員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歷天。
1.12其他,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
2.標準和適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資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2.2除非技術規(guī)格書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合同文件和資料的使用
3.1沒有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應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技術規(guī)格書、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3.2沒有買方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及全部復制件還給買方。
4.知識產權
4.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本合同物資或物資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如有發(fā)生,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以及由此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
5.聯(lián)絡
5.1買方負責督促和檢查賣方的合同履行情況。
5.2賣方應按項目設賣方代表,負責物資生產、供貨、質量檢驗、交接、調試、技術服務(含售后服務)等環(huán)節(jié)的業(yè)務協(xié)調以及與買方、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的聯(lián)絡,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內向買方書面提供賣方代表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及授權書。
5.3賣方代表的變更、撤銷應獲得買方的書面認可。買方有權根據賣方代表的工作情況,提出撤換人員的要求。賣方應根據5.2款的要求盡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員,在新任人員到位前原賣方代表繼續(xù)承擔5.2款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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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劃和報告
6.1在中標合同簽署后7天內或發(fā)貨前30天,買方向賣方提出月供應需求計劃(訂單)。
6.2賣方收到月供應需求計劃(訂單)后2天內,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可行的生產、運輸、供應方案。如買方認為需要調整,賣方應根據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賣方應根據供應需求計劃,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買方提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應包括:
(1)生產供應安排計劃;
(2)實際完成進度與計劃完成進度的比較;
(3)如果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滯后,應給出原因及改進措施。
7.檢驗、測試
7.1在交貨前,賣方應按合同要求對物資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物資符合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此證書將作為付款和運營交接的初步證據,但不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定論。賣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檢驗證書后面。
7.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制造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或物資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制造廠的所在地進行,買方或其代表有權參加在交貨之前對物資的檢驗與測試,賣方應免費提供工作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和儀器。
8.包裝和標記
8.1賣方提供的全部物資均應按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銹等需要,確保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8.2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如因賣方原因造成合同貨物的誤運,賣方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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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物資在運抵目的地途中的運輸和保險;如賣方負責安裝的,則貨物運抵現場現場移交后的保險責任仍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將物資完好無損地運送到合同約定地點。
9.2物資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并由賣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
9.3賣方應按買方約定組織供應,合同物資應在要求的時間前送達交貨地點。
9.4賣方應在物資裝車/船前24小時之內以傳真形式將合同號、物資名稱、數量、運輸工具名稱、車/船號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
10.驗收
10.1賣方應隨同每批物資發(fā)運附一份發(fā)貨物資清單、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等必要文件。
10.2物資運抵交貨地點后,買賣雙方及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按賣方提供的發(fā)貨物資清單對到貨數量、外觀、規(guī)格型號、合格證等進行核對。如發(fā)現包裝破損,應作出記錄并立即檢查,確認是否對物資本身造成損傷。如確認對物資本身造成了損傷,賣方應及時更換被損傷的物資,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補救以達到物資出廠的標準。
10.3物資經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出具驗收單據。此驗收合格的單據不作為判定物資質量的依據。
10.4買方出具驗收單據后,物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并不解除賣方對其物資應負的質量責任。
10.5買方有權對驗收合格后的物資交有資質的檢驗部門檢驗,如果任何被檢測或測試的物資不能滿足技術規(guī)格的要求,賣方應及時更換,或者根據買方要求對缺陷免費進行修復以滿足技術規(guī)格的要求,并承擔該部分檢驗費用。
10.6買方在物資到達最終目的地后對物資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資的權利應不會因為物資在從賣方制造廠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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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伴隨服務
11.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專用合同條款”與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1)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物資的現場組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物資安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物資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物資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在賣方廠房和/或在現場就所供貨物的安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1.2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2.備品備件
12.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
(3)在備件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格。
12.2賣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書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3.合同結算和付款
13.1 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在交貨點驗合格后,憑以下所列單證按月向買方結算貨款。
(1)已交貨且未結算物資的全額發(fā)票、運雜費發(fā)票及付款申請書;
(2)買方出具或認可的驗收單據。
13.2買方收到13.1所列的單據,按合同條款約定對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作為支付的依據。在扣除該批物資價值5%的質量保證金后,30天內向賣方支付該批物資95%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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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證
14.1賣方向買方保證嚴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資和服務。
14.2賣方保證合同項下的所有物資是采用先進的工藝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資及其組件應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由于工藝或材料的問題而導致物資的任何缺陷,賣方對此負責。
14.3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所發(fā)現的缺陷,由買方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賣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在3天內到達現場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給予免費維修或更換。
14.4賣方保證對由于生產制造及未交付買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資的任何缺陷負責,賣方收到買方關于物資缺陷書面通知時,保證迅速進行缺陷修補、更換,其費用買方均不負責。
14.5賣方應保證其是合同所供貨物的合法持有者,使買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貨物受到第三方侵權的訴訟。如買方因使用合同貨物受到第三方的訴訟,賣方應在買方的協(xié)助下自費處理與第三方的訴訟并賠償買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15.質量保證
15.1賣方應對所提供物資的質量負責。
15.2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發(fā)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額中。
15.4賣方在合同物資質量保證期外但在壽命期內提供的其他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商定。
15.5監(jiān)造
15.5.1買方對“專用合同條款”指明的物資實施駐廠監(jiān)造。
15.5.2買方應安排監(jiān)造人員就產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的全部生產工藝及檢測過程實施駐廠監(jiān)造。
15.5.3駐廠監(jiān)造人員根據本合同對物資制造的質量保障體系、原材料及外購件的采購質量、產品工藝方案與工序質量控制計劃、關鍵工序控制點設置情況、質量檢驗與試驗設備儀器、包裝技術方法與貯存場所、檢查與分析質量記錄等實施檢查監(jiān)督,賣方須給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監(jiān)造工作條件。
15.5.4監(jiān)造物資通過賣方檢驗合格,并其合格證書經駐廠監(jiān)造人員加蓋監(jiān)造專用章之后方可發(fā)往施工工地,賣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如對駐廠監(jiān)造人員的工作有不同意見,可向買方反映,通過買方協(xié)調解決。
16.變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況下合同約定內容不予調整。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如買方按實際需要須對合同規(guī)格、數量、交貨地點和交貨期進行調整,可依據工程進度提前30天書面向賣方發(fā)出變更通知,賣方應予執(zhí)行。發(fā)生調整的,買賣雙方應簽訂補充協(xié)議。
16.2如果數量發(fā)生變化,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合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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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如果交貨地點發(fā)生變化,根據運輸里程和運輸單價重新計算運雜費,并相應調整合同金額。
16.4因工程實際原因導致規(guī)格發(fā)生變化,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包件內相同規(guī)格的出廠單價確定出廠單價。
16.5買方要求調整物資規(guī)格、數量或者變更交貨地點的,賣方可以申請延長履約時間并書面通知買方,買方同意后執(zhí)行。
17.分包、轉包
17.1在沒有買方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賣方不能分包、轉包。
18.索賠
18.1如果賣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買方可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同意按下列一種或兩種結合起來的方式承擔賠償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車費、退回物資所發(fā)生的其他費用以及違約扣款;
(2)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新物資更換或修復有缺陷的物資,賣方應承擔更換和修復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果該缺陷出現在質量保證期內,則同時延長所更換或修復物資的質量保證期。
18.2只要買方的索賠通知是在質量保證期滿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賠便應被認為是有效的。
18.3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20天內未予回復,該索賠要求應視為被賣方接受。
18.4若賣方未能按18.1款規(guī)定方式在約定時間內消除質量缺陷,買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該質量缺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19.誤期賠償費
19.1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賣方執(zhí)行合同遇到無法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書面確定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
19.2除合同條款第16.6、19.1款約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在不影響買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從應付貨款、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物資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一(1%)計扣,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五(5%)。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合同條款第20條的約定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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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終止合同
20.1 在買方對賣方下列任一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根據合同條款第16.5、19.1款的約定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資,且在買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時限內仍未履行;
20.1.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義務;
20.1.3如果買方有充分依據證明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即屬于下述定義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或隱瞞事實,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的合同終止應按照第20.3款規(guī)定辦理。
20.3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0.1款的約定,終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物資類似的物資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因購買類似物資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在終止部分合同情況下,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1.履約保證金
21.1賣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內向買方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用于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1.2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合同物資最后一批交貨驗收后一個月。
21.3履約保證金在合同物資最后一批交貨驗收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21.4履約保證金因賣方原因導致物資交貨時間延長,其履約保函有效期應相應延長。
21.5發(fā)生下列之一者,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1)賣方發(fā)生20.1款所列的違約行為之一而完全終止合同;
(2)賣方不履行實質性的投標承諾。
21.6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或不予退還并不免除賣方對已交付物資的質量保證責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諸如戰(zhàn)爭、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受影響的合同一方應將此類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14日內將有關當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同一方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任何合同義務的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但該合同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的情況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應相應延長。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xù)超過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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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稅費
23.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稅法征收的與賣方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24.爭議的解決
24.1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買賣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在60天內未能解決,應提交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構解決。仲裁結果為爭議的最終解決方案,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24.2若雙方產生合同糾紛,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雙方協(xié)商不成,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24.3雙方商定:依法解決爭議時,如需對合同標的質量及技術缺陷等進行司法鑒定時,甲方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乙方對鑒定結果予以認可。如甲方委托的鑒定單位無法定資質,則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
24.4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特快專遞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
買方地址:
賣方地址: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25.適用法律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雙方在合同協(xié)議書上簽字時間起開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與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貨范圍及單項價格表;
(2)技術規(guī)格書;
(3)交貨批次及交貨時間;
(4)履約保函。
27.其他
27.1 買賣雙方通過代表聯(lián)絡合同執(zhí)行有關事宜,一切交往函電均應為書面形式。
27.2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
27.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時終止。
27.4未盡事宜由本合同雙方另行協(xié)商確定。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或修訂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為有效。書面補充協(xié)議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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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需求一覽表
招標人名稱:
招標 編 號:XX
包件號
標段號
項目 簡稱
物資名稱
規(guī)
標準或圖號
聲屏障數量(m)
聲屏障數量m2
交貨地點
收貨人
交貨狀態(tài)
交貨條件
交貨期
XX
 
XX聲屏障
橋梁金屬聲屏障(箱梁)
                 
 
合計
               
 
   
  • 我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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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眾號
  • 我的微信公眾號掃一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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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人
  • 本文由 發(fā)表于 2012年12月14日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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